a. 筛查报告应由专人负责,及时向孕妇反馈筛查结果,并建立登记制度,加强追踪随访。 b.由临床咨询人员对筛查结果进行解释和给予相应的医学建议,对初筛疑有胎儿生长发育异常的高风险孕妇应迅速召回,同时发放转诊单。督促、协助高风险孕妇根据筛查机构出具的书面建议转往相应的产前诊断机构行进一步产前诊断,并加强对产前诊断结果和妊娠结局的随访。 c.对所有接受筛查的孕妇进行追踪随访,按照要求随访至产后。其中孕28周以内至少1次,产后半年之内至少1次,并填写《血清学产前筛查孕妇随访登记表》,定期报送所在省辖市级技术服务管理机构,并逐级上报。